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社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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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州)、县(市、区)中等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第三条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名称(等级)分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名称(等级)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员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初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五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上一年度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允许申报;

 

(三)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弄虚作假,产生不良影响的,取消5年申报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 助理讲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四)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第十条 讲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较好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过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校级及以上荣誉。

 

2.认真落实课改要求,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其中之一),并取得良好效果;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优秀指导教师);或本人在校级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

 

3.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课程、教材、教学资源、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教学创新团队等建设,并取得一定成绩。

 

4.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对所教专业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所教专业的人才规格、质量的需求变化,更新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要求,改革教学方法,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五)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县(市、区)及以上荣誉。

 

2.认真落实课改要求,积极参加县(市、区)及以上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等(其中之一),并取得良好效果;或指导青年教师在县(市、区)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生在县(市、区)及以上竞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优秀指导教师);或本人在县(市、区)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

 

3.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县(市、区)及以上示范校、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教学创新团队等建设,并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4.积极参加县(市、区)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有突出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研、科研代表性成果,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并获得县(市、区)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5.在职业教育与学校建设、专业与学科建设、教学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师队伍建设、职业技能提升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德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务精湛,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及以上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突出的专业实践能力。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地市及以上荣誉。

 

2.认真落实课改要求,积极参加地市及以上公开课、说课、微课、优质课(其中之一),并取得良好效果;或指导青年教师在省级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地市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

 

3.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示范校、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教学创新团队等建设,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4.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5.主持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标准编制、课程教改等工作,在职业教育与学校建设、专业与学科建设、职业技能提升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标志性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6.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7.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四)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四)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校级及以上荣誉。

 

2.在学校及以上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规范的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技术技能展示与培训中,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作用,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优秀指导教师),或本人在校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3.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课程、实训教材、实训教学资源、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实训教学创新团队等建设,并取得一定成绩,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训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4.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并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第十六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五)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县(市、区)及以上荣誉。

 

2.在县(市、区)及以上新知识、新技能、新规范等方面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技术技能展示与培训中,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带动作用;或指导青年教师在县(市、区)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生在县(市、区)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优秀指导教师);或本人在县(市、区)及以上教师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3.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县(市、区)及以上示范校、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实训教材与资源库、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实训教学创新团队等建设,并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训教学能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参加县(市、区)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有突出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研、科研代表性成果,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并获县(市、区)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5.在专业与学科建设、教学方法改革、职业技能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第十七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德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务精湛,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及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六)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显著,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地市及以上荣誉。

 

2.在市(州)及以上新知识、新技能、新规范等方面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技术技能展示与培训中,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作用;或指导青年教师在省级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市(州)及以上教师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3.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示范校、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实训教材与资源库、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实训教学创新团队等建设,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训教学能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具有突出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研、科研代表性成果,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5.在专业与学科建设、教学方法改革、职业技能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6.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7.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