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

扬人社〔202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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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