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4〕3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相关内容完善如下。

 

一、文件中第三大点“完善定点内容”修改为:

 

(一)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营业时间以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二)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下同],其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需纳入医保定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纳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1.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

 

2.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

 

3.工作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

 

4.计算机系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网,并与本地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三)药店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在2024年年底前,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四)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为准)、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机构须在收到变更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评估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准,符合规定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核准不通过的,终止医保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五)医药机构定点后,申请时所承诺的内容未实现的,终止医保协议。

 

二、附件2《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基础指标”的“4.药品管理”修改为:是否已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否”即为不合格。

 

三、删除附件3《卫消证字号日用品负面清单》内容。

 

四、有关定点零售药店商品销售范围的规定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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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