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确保肝功生化检测试剂类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尽快执行,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充分释放集采改革红利,按照省际联盟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采结果和《关于做好省际联盟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9号),结合我省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决定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价格政策。修订25项肝功生化类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实施“技耗分离”,在集采中选结果基础上直接下调项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政府指导价,不区分方法学,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维持不变(详见附件)。

 

二、鼓励其他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学检测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以上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鼓励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

 

三、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监督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表:25项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明细表.xlsx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