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市卫〔2023〕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7日

 

----------------------------------------

 

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

 

(一)2016 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二)2016 年1月1日前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三)2016 年1月1日前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三条 符合奖励的夫妇按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女性年满 55 周岁(不含)、男性年满 60 周岁(不含)。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女性年满 55 周岁、男性年满 60 周岁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 6:4 的比例承担。

 

财政部门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市财政部门每年上半年将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一次性下达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配套奖励资金,根据各区(县)实际工作流程,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发放至节育奖励对象账户。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统称卫生健康部门),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绝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 寸)近照 3 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

 

(二)审核。镇(街道)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和

 

《登记表》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三)确认。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每月对镇(街道)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区(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由镇(街道)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报请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街道)对经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奖励金发放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不予办理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二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已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死亡的;

 

(四)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五)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奖励对象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取消其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奖励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当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镇(街道)、村(居)委会拒不按本办法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经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后 5 日内予以办理。仍不按时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原《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汕府〔2018〕44号)同时废止。


发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