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人社〔2023〕57号


各县区(功能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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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鹤壁创新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全职引进到我市工作,且按照《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二)按照《鹤壁市“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配偶。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分级分类,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予以协调安置就业。

 

A、B、C、D类高层次人才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配偶就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同级组织、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E类人才的配偶就业,由人才引进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市、县(区)委人才办统筹同级组织、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按照“对等、合规、自愿”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工作经历、个人条件及个人意愿,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统筹协调解决。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五条 畅通对等安置通道,对引进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配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人岗匹配原则,予以就业安置: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自愿继续担任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调转任条件的,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级组织部门根据本人专业与特长,参考原职务层次或职级,协调编制与职位空缺的党政部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予以接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制使用、调动(调任)等手续。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继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人专业与特长、按照岗位条件,协调编制与岗位空缺的事业单位予以接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制使用、人员流动等手续。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职工的,由各级人才办考虑其工作经历协调各级国资部门或相关国企主管部门推荐到相关国企工作。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未就业的,各级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多渠道协助推荐到有关企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招聘平台、职业介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放宽促进就业条件,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我市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对参与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对口的,招聘单位在明确学历、年龄等具体应聘条件时,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予以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博士、副高级职称人员等符合我市事业单位招才引智“绿色通道”人才范围的,可按照“绿色通道”相关程序予以办理。属于我市急需紧缺人才范畴的,可参照有关政策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七条 健全托底保障措施解除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后顾之忧。

 

(一)对暂未安置的高层次人才配偶,人才引进单位可安排辅助岗位等方式予以保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因健康以及家庭状况等原因暂无法就业或无就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人才引进单位可在3年内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生活补助,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条件具备时优先解决其就业问题。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有关政策为其提供免费培训、鉴定和其他就业创业服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一般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认定手续办结后予以办理;特殊情况下,针对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与高层次人才手续办理同步进行。

 

根据不同安置类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属于本办法安置规定范围内原为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向各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组织部门按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予以接收。

 

(二)属于本办法安置规定范围内原为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向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予以接收。

 

(三)属于本办法安置规定范围内原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职工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向各级国资部门或其他国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国资部门或有关国企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国企予以接收。

 

(四)符合本办法安置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由人才引进单位视情予以安置或向有关单位进行推荐。被聘用的,由安置接收单位收集配偶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九条 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的信息收集、汇总申报等工作,具体负责或协调推动高层次人才配偶相关人事手续的办理工作。高层次人才配偶符合本单位相关岗位条件的,应由本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优先予以安置。

 

第十条 各级人才办牵头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统筹协调,各级组织、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承办或协调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相关人事手续。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负责配偶人事手续办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暂行)》(鹤人社〔2019〕4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