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人社〔2023〕59号


各县区(功能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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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引才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经人社部门行政许可,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二)所选聘人才应与本市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所选聘人才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用人单位(事业单位须为市属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A类)、国内一流人才(B类)、省内一流人才(C类)、青年拔尖人才(D类)的,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万元、10万元、3万、1万元奖励。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用人单位1个年度内引进青年骨干人才(E类)50人以上、青年潜力人才(F类)100人以上,且引进的人才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同,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或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申请时正常参保且连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奖励。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申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层次和毕业生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引进人才类别和数量分别给予5万、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进人才奖励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本机构注册地所在县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A、B、C、D类人才申报须征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

 

(二)县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

 

(三)复审合格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委人才办报送资金申请,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引进人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鹤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引进毕业生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服务合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人才花名册;

 

(五)资金拨付的账户信息。

 

第九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启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度引进人才奖励。奖励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的机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