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年》的通知

徐医保发〔2023〕67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为确保2023年国家目录在我市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23年国家目录新增126种药品。全市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目录调整“最后一公里”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24年1月1日起新目录落地实施,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明确新增药品本地支付政策

 

(一)明确新增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对126个新增药品明确先行自付比例(附件1)。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确保新增药品落地

 

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按照国家、省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新增药品的临床治疗领域、治疗周期、疗程费用等,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确保新增药品落地。

 

1.将林普利塞片等19种抗肿瘤药品(附件2),纳入肿瘤专项用药保障机制范围,待遇和经办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模式执行。

 

2.将注射用司妥昔单抗等16种“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附件3),纳入门诊按病种付费用药范围,待遇和经办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模式执行。

 

3.将多格列艾汀片等8种新增药品(附件4)纳入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范围。

 

4.对于其他新增药品按常规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三)对现行门诊按病种付费用药范围进行扩增

 

“既往对免疫抑制治疗缓解不充分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SAA)患者”使用艾曲泊帕乙醇胺片,纳入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用药范围;“对一种或多种TNF抑制剂应答不佳或不耐受或禁忌的中度至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成人患者;对一种或多种TNF抑制剂应答不佳或不耐受或禁忌的中度至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成人患者”使用乌帕替尼缓释片,纳入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的用药范围;类风湿关节炎患者按照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使用利妥昔单抗,纳入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的用药范围。

 

三、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扎实推进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应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可在省、市医疗保障门户网站下载。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级医保经办部门下发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本地相关支付政策,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及时进行相关医保待遇结算。根据省局国谈药落地工作要求,落实好国谈药落地监测和定期通报机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徐医保发〔2023〕20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42023年药品目录本地文件附件.xlsx
  2. 附件5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docx

来源: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