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德住金管办〔2024〕1号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德住金管办〔2024〕1号)自2024年1月16日起实施。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额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分为“带押转贷”和“先还后贷”两种。“带押转贷”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最后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原商贷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无需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部分。“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撤销原商贷房屋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最后由公积金中心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与公积金中心的个贷率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设定个贷率85%和90%两个调控阈值,中心于次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动态管理措施:

 

1.当个贷率在85%以下,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对商转公贷款业务进行适度限流;

 

3.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暂缓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

 

4.商转公业务暂缓后,个贷率下降至85%(含)以下并持续保持6个月,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房屋为第一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须以借款申请人或借款申请人配偶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至少一方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状态显示正常;信用报告两年内无连续3次(不含)或无累计超过6次(不含)不良记录;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须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仅存在为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查封和设定房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商转公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公积金受托银行与原商贷银行自行协调业务办理。

 

(六)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申请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不存在公积金中心认定不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八)借款申请人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得将其商业贷款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核准且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保留贷款金额以万为单位的整数,差额部分由借款申请人自行补齐。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应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二)借款申请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I类账户借记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管部门的借款申请人、配偶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五)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办理商转公需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及全款税务机打发票;为二手房的,办理商转公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及全款税务机打发票。

 

(七)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八)采取“带押转贷”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需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已实现信息联网的,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权同意后,公积金中心向有关部门联网核查并获取数据。在有关部门能够查询获取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需提供;不能获取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自行提供。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带押转贷”和“先还后贷”方式的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采取“带押转贷”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开具《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同意书,以及商转公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公积金窗口或委托银行网点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合同、协议;

 

3.贷款复审、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4.办理抵押。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设定委托银行为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证书上传至公积金业务系统存档;

 

5.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在核实抵押权设定情况无误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委托银行在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原商业贷款还款业务。当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金额少于原商业贷款可结清余额时,由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将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偿还至原商贷银行账户。因故未能偿还的,委托银行应当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

 

6.原抵押权注销。委托银行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结清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登记结果上传至公积金业务系统存档。

 

(二)借款申请人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商贷结清。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以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全部原商业贷款,并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贷款申请。在结清全部商业贷款后30日内,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3.贷款受理。公积金窗口或委托银行网点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将商业贷款结清证明上传至公积金业务系统存档,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合同、协议;

 

4.贷款复审、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5.贷款发放。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公积金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6日起实施。


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