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4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会科学院,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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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

 

第四条 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中级)

 

(一)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三)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4年。

 

第九条 副研究员(副高级)

 

(一)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条 研究员(正高级)

 

(一)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一条 不具备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社科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