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4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外事办公室,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翻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精神,参照中国外文局职改办《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翻译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容,结合我省翻译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外事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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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翻译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外文局发〔2019〕1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翻译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翻译系列中、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翻译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

 

第四条 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韩国语、葡萄牙语,下同),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国家尚未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除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韩国语、葡萄牙语外的语种),各级职称实行专家评审方式。

 

第五条 全省翻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翻译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翻译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翻译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翻译专业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徳、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二级翻译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级职称(二级翻译,包括英、法、日、阿、俄、德、西班牙语、朝鲜语/韩国语)

 

取得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翻译系列中级职称,不需再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聘任相应职务。

 

(一)具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任职满4年;

 

(二)取得博士学位;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具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任职满2年;

 

(四)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位后,具备翻译系列初级职称任职满3年。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二级翻译,除英、法、日、阿、俄、德、西班牙语、朝鲜语/韩国语以外的语种)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三级翻译职称任职满4年;

 

(二)取得博士学位;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具备三级翻译职称任职满2年;

 

(四)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位后,具备三级翻译职称任职满3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二)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二级翻译人员提供译文1-3篇。

 

第四章 一级翻译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任职满2年。

 

(二)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任职满3年。

 

(三)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任职满4年。

 

(四)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任职满5年。

 

(五)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二)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

 

(四)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五)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笔译者,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需附明细);

 

(二)译著1部或译文3篇。

 

从事口译者,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三)由服务方出具的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口译工作量证明(需附明细);

 

(四)不少于3场的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第五章 译审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二)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三)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四)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五)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需提供下列一项业绩成果的材料:

 

(一)审定稿量在30万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

 

(二)审定稿量在30万字以上的单位证明及译文3篇。

 

(三)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各不少于10万字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2部(对书中未注明参评人撰写章节的译著,须由该出版社出具有关证明,注明参评人所著章节)。

 

(四)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期刊上或者在国际统一刊号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译文,累计不少于20万字。

 

(五)承担重要谈判或者国际会议等口译任务30场以上场次目录和服务方证明且不少于3场的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第六章 破格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 破格条件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相应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或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在年度考核中两年达到优秀。

 

(二)在工作质量、数量、业务水平等方面都已超过或达到了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并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论文(译文)或其他相关作品。

 

(三)在业务工作中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奖项。

 

(四)业务水平得到同行的认可,须提供两名同行正高级专家的推荐意见。

 

破格申报人员须根据上述条件由委托单位出具破格申报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证明。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申请一级翻译评审者必须先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合格标准。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之后,进入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笔试。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双语翻译能力的测试,笔试采取量化赋分形式。

 

第二十七条 答辩。评委会对申报翻译系列职称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采取量化赋分形式。

 

第二十八条 投票。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超过三分之二票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示。省外办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学历、资历年限”“论文”发表时间等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市级”均指地级市,包括州,不含县级市。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五)文中“公开发行”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不包括编入手册、增刊、临刊、电子期刊、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的文章。

 

(六)文中“佐证材料”,是指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新闻报道、报刊杂志、工作简报、专刊、网站上的图、嘉奖令、表彰文件奖励证书、课题立(结)项证书,正式印发的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以及单独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社联字〔2004〕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