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4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新闻系列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新闻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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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新闻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系列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第四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进行,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

 

第六条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八条 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第九条 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三)受到纪律、政务等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人员。

 

(四)近3年内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五)近3年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六)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七)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采编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三条 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章 记者、编辑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二)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四)参与的作品获省级工作部门级以上新闻奖项,或作为编辑人员参与编写出版新闻相关专业学术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新闻相关专业论文等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五章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5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0年,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5年,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奖项,且获奖项目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属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新闻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五)主创的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或作为主编人员参与出版新闻相关专业学术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新闻相关专业论文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六章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5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5年,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任职满5年,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奖项,且获奖项目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属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五)主创的作品获国家级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新闻相关专业学术著作,或作为独立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新闻相关专业论文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在担任现职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等人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人才等方面激励奖励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限破格

 

(一)任现职期间本人获得国家级新闻类奖项,业绩能力优秀者,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新闻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八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四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示。省新闻出版局将评审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学历、资历年限”“论文”发表时间等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的“年”均指周年,相差3个月以内的,按一年计算。

 

(四)文中“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五)文中“公开发行”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等,不包括编入手册、增刊、临刊、电子期刊、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文章。

 

(六)文中“佐证材料”,是指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

 

(七)文中“艰苦边远地区”,暂按《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掌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