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版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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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出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出版系列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原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

 

第四条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评价,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 副高级、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进行,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第七条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第八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九条 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三)受到纪律、政务等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人员。

 

(四)近3年内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五)近3年内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问题的人员。

 

(六)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七)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 副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任职满5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奖项,且获奖项目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属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四)参与组织、策划、编辑或设计的出版物获得省级以上出版类、期刊类专业奖项,或组织策划完成省级以上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书刊装帧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书刊装帧艺术类奖项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四章 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任职满5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任职满5年,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奖项,且获奖项目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属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五)组织、策划、编辑或设计的出版物获得省级以上出版类、期刊类专业奖项,或组织策划完成国家级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书刊装帧作品获得国家级书刊装帧艺术类奖项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在担任现职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等人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人才等方面激励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年限破格

 

(一)任现职期间本人获得国家级出版类奖项,业绩能力优秀者,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奖项目须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项目。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出版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全省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示。省新闻出版局将评审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学历、资历年限”“论文”发表时间等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的“年”均指周年,相差3个月以内的,按一年计算。

 

(四)文中“期刊”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不包括编入手册、增刊、临刊、电子期刊、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文章。

 

(五)文中“佐证材料”,是指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

 

(六)文中“艰苦边远地区”,暂按《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掌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