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人社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衢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各有关院校:

 

现将《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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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德州市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德委人组发〔2022〕3号)和《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德办发电〔2022〕3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技艺传承中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市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服务我市主导产业为重点,由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技工(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通过名师带徒、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搭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德州市首席技师等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高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技师工作站的评定、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设立市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包含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的第1名选手),入站人员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

 

(二)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等制度体系,有独立承担过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经验和成果;

 

(三)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四)具有本行业、本领域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

 

(五)建立完备的德州市技师工作站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预期收益,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人;

 

(六)单位年投入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保障技师工作站良性运行发展。

 

第五条 评估认定市技师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组织推荐。申报市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统一推荐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省驻德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技师工作站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报告一份。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中央和省驻德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

 

2.申请报告一份。包括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申请工作站职业(工种),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现有优势,领办人及入站技师、高级技师简介和业绩,所在单位对工作站的支持措施,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等;

 

3.《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表》一式四份;

 

4.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技师工作站领办人、入站主要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综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设立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出市技师工作站拟认定名单。

 

(三)命名授牌。对市技师工作站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并授予“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市技师工作站主要在以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形成技术创新团队,实施技术改造和技能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为技术研修、创新成果转化、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三)开展“带高徒、传绝技”活动,由领办人带头,积极组织参与“金蓝领”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多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

 

(四)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市技师工作站的负责人须由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团队成员中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受聘技工(职业)院校兼职指导教师。

 

第八条 市技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行业组织、院校等单位应为工作站提供必要支持,充分发挥市技师工作站在本行业、本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强化党建引领,符合条件的市技师工作站要成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市技师工作站应根据单位需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台账,留存各项影像资料等档案,实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 市技师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在管理期内做出突出贡献、符合申报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建立市技师工作站绩效考核评估制度。中央和省驻德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设立的市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设立的市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要重点评估市技师工作站的持续发展能力、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德州市技师工作站”资格。

 

每年3月31日前,要将市技师工作站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二)领办人调离原工作单位,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

 

(三)工作站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不开展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市技师工作站资格;

 

(六)违规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市技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支持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技师工作站每年评估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10家,市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工作站所在县市区、行业(企业)、技工院校也要安排适当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市技师工作站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小型设备、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政策培训等费用(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

 

(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技能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 工作站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省驻德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表.doc
  2. 关于印发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