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北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4〕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发布201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201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省2013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2014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过对影响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关指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201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2014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二)2014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三)2014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二、基本要求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提高生产一线、艰苦岗位职工和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一)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去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以及去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可在下线以下确定其职工工资水平,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三)经济效益一般和去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

 

(四)去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两年实现利税增长并赢利,预计今年经济效益仍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五)企业管理层以下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六)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天内,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并组织实施。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包括企业负责人年薪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管理标准,不得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机制,坚持每年发布一次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级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加强对调整后的最低工资、高温津贴等标准以及工资支付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2014年5月20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