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67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桂及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切实推动我区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集体协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要求

 

企业建立本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参加企业年金职工范围、筹集资金方式和水平、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含运营收益部分)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终(中)止缴费条件等。

 

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进行倾斜。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辖

 

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报送备案的,不予认定为企业年金。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要求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分为首次备案和重新备案两类。企业按“两个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实施前按规定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为首次备案。已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如有变更或修订的为重新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首次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XX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报表;

 

2.XX企业年金方案;

 

3.XX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4.企业XX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审计报表;

 

5.XX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

 

6.XX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XX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重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XX企业年金方案;

 

2.XX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XX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每一年度实施结束后,在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实行年度报告。企业应在继续实施前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中需附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当年年度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情况证明。

 

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当年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从下年起中止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已补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从缴清欠费之年的下年起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前,所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无变更或修订的,按年度报告的要求办理手续;企业年金方案已变更或修订的,按重新备案的要求办理备案。

 

本通知下发前已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照“两个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本企业年金方案,重新报所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年度逐年进行,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跨年度和逾期的,原则上不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进行审核,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及时将决定告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或年度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可实施本年度的企业年金方案。

 

四、企业年金费用的缴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下同)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的方式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缴清。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含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执行。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权益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其投资运营收益按本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权益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企业应及时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来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可以委托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合同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合同后及时报送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支付方式领取相应的企业年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全额领取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后,终止其企业年金关系。参保职工未经核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不得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七、切实维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

 

(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可以随同转移;企业缴纳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归属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并可以随同转移。

 

(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中止缴纳企业年金费用,并同时结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单位缴纳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暂由原企业选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相关机构按与原企业签订的合同继续管理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管理费从投资运营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收取。上述人员就业后所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所就业的单位。

 

(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出境定居,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和单位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企业年金关系。

 

(四)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死亡,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额及其运营收益和单位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并终止死亡职工企业年金关系。

 

(五)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企业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八、企业年金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因2007年度清理移交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未能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已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资金承受能力,需补做2007年度的本企业年金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个办法”规定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企业年金政策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选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保证我区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附件:

1.XX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报表(式样)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材料接收清单(式样)

3.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回执单(式样)

4.××企业年金方案(式样)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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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企业年金方案(参考式样)

 

一、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目的和法律依据)

 

主要目的一般涉及员工目标和企业目标两方面。员工目标是为员工提高养老金待遇;企业目标是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也可以提及国家目标,那就是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力补充,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要突出员工目标,把员工目标放在第一位。因为企业目标的实现,依赖的是员工是否充分认识和感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利益。提及国家目标是表明企业响应国家政策鼓励的积极态度,也为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要涉及本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一般包括《劳动法》、国家有关企业年金最主要的一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落实上述国家的企业年金法规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必要的时候,法律依据还可以提及企业有关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决策文件。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制定年金方案具体条款的原则性依据。具体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基本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以下两条:效率原则和调整原则。效率原则指的是资金分配的原则,即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形成的基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会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原则中也可以涉及其他比较重要的方面,如计划模式(缴费确定型、待遇确定型或混合型),管理方式(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匹配缴费(企业缴费建立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适当补偿中老年职工、退休人员的比例(针对国有企业,企业年金承担一定的补偿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债务的责任)等。

 

二、实施范围

 

第三条 (参保条件)

 

确定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如:正式职工,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或者明确将某几类员工排除在外。

 

三、缴费办法

 

第四条 (谁缴费、缴费比例和资金渠道)

 

明确缴费主体,并说明个人是否缴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般有上限限制(最高不超过×%);说明企业缴费从成本中列支的比例、剩余比例的资金渠道。

 

第五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办法)

 

(分配比例)首先说明是否按相同比例为参保员工分配企业缴费资金。如果是,说明具体的比例;如果不是,要先为员工分层(哪些员工属于哪个层级),然后说明不同层级的分配比例。

 

(特殊群体)如果需要对某些特殊群体(国有企业中的已退休人员和中人、获得高层次奖励的人员、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给予特别的缴费,要在这里具体说明针对哪些人、奖励性特别缴费的额度或比例。

 

(优先次序)如有必要,这里还要对企业经济状况不好导致资金不足、不能为所有应参保员工缴费的情况下,不同层级员工缴费的优先次序做出说明。

 

四、管理方式

 

第六条 (受托人条款)

 

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说明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能。理事会的详情可在附件的理事会章程中具体表述。

 

第七条 (自我管理或委托管理)

 

自我管理仅限于受托人,要具体说明自我管理的形式。对于委托管理,要说明哪些职能(业务管理、基金投资、基金托管)需要委托。

 

第八条 (委托机构的选择)

 

说明选择委托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可参照国家有关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第九条 (监督条款)

 

说明各管理机构的相互监督关系,以及接受来自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的监督。

 

五、业务管理(或账户管理)

 

第十条 (独立管理)

 

这一条针对由理事会直接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自我管理)的情况,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产完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内部拆借和挪用。如果是委托管理,本条可删除。

 

第十一条 (账户建立和记录)

 

账户管理机构为每个参保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账户记录方式:按月或按季、年,具体的时间(×月×日前计入)。账户资金投资收益的记录。

 

第十二条 (账户信息告知)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管理的由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向员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

 

第十三条 (账户转移和继承)

 

账户完全转移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不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个人账户的处理:个人缴费及收益完全转移,企业缴费及收益不转移或部分转移。无法转移的情况处理:员工的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可继续保留,正常运营,退休时仍可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死亡后的账户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账户处理)

 

包括出国、参军、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犯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论何种情况,都应该保护他们的养老金权益。

 

六、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机构的职能)

 

根据政府出台的企业年金投资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确定投资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十六条 (投资政策)

 

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处理;超过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利益分享办法。选择可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确定每种投资工具的最高或最低的资产份额。投资政策可随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做出规定。

 

七、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待遇支付条件)

 

要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也可以灵活一点,允许员工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自愿选择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第十八条 (支付方式)

 

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给予员工选择权,让他们自己决定支取方式。对于缴费年限较短,账户积累额较少的情况,可以允许一次性支取。

 

八、方案调整

 

第十九条 (方案调整)

 

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过程中,企业年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方案调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政策性调整)

 

理事会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缴费调整)

 

理事会可根据企业方的要求,在企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年××月开始实施。

 

附件

 

1.养老金替代率测算结果

 

选择不同年龄、不同层级、不同工龄的员工,假设不同的工资增长率、投资回报率、缴费费用测算模型预测他们的养老金金额和替代率,供所有员工参考。

 

2.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理事会成立的缘由

•理事会组成人员要求

•成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理事会的内部组织结构

•内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

•选择委托业务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选择委托投资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选择托管银行的条件和程序

•监督委托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

 

关于草拟《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一、我区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73号文件规定精神,我区自1992年起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截止2006年12月31日止,全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共1561户,涉及78439人,累计储存资金30316.92万元。通过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要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移交具有管理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以提高基金运营收益,增加职工养老待遇。我区也正在加快办理移交的步伐。但由于劳动保障部强调在没有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管理机构管理之前,暂停办理新的企业年金业务,我区从2006年下半年就开始停止办理了新业务。今年以来,具有条件的企业不断纷纷咨询我区企业年金何时重新开展,但由于我区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而未能开展。鉴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企业迫切需求,我们草拟了《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劳动保障部2004年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来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目前,全国除广西和西藏外,其他省、市、区均已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从已出台企业年金政策规定的外省情况看,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一)基本上结合各省、市、自治区实际提出一些具体操作办法,如实施范围和条件,具体的申报程序等,具体政策规定按劳动保障部政策规定执行。

 

(二)已下发贯彻实施企业年金通知的省、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湖北省继续沿用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各省所作出的税收优惠比例外,其他省、市、区分别在2004年、2005年或2006年重新提出了新的税收优惠比例。税收优惠比例不尽相同。最高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5%(湖北省)纳入成本列支,最低为4%。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企业年金费用列支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拟出台的《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从操作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按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桂办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的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不征个人所得税。按《企业年金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进行换算,我区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达到了4.95%,接近5%的比例。与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4%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时,再改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因我区企业年金办法尚未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9月召开了会议布置各省要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并要求各省在完成移交前暂时停办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工作,因此,我区从2009年9月起暂停办理了企业年金业务工作,至现在全区没有开展新的企业年金缴费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我区暂停办理企业年金业务工作,纷纷要求补办2006年和2007年企业年金缴费工作。为此,本通知我们意见从2007年开始实施。

 

四、关于行文的问题

 

由于开展企业年金属于我厅有职能范围,且本通知所作出的规定仅限于贯彻劳动保障部20、23号令的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并未涉及到税收优惠等相关问题,因此,建议以我厅名义单独行文。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