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铜医保办〔2023〕62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教体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市医保经办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380元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25元定额资助(个人承担55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95元定额资助(个人承担85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190元定额资助(个人承担190元),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符合其他参保资助标准的人员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的医保参保工作,确保动态覆盖、应保尽保。

 

二、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其他符合《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按相应规定进行补缴及享受待遇。

 

三、各级医保、财政、教体、民政、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联动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提交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并做好系统测试。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参保政策宣传活动,普及医疗保险依法参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加强医保报销典型案例宣传,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今后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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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