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退休后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退休费的干部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8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室(科)、财政局,各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政府各委办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做好干部退休后的福利工作,经研究,现对干部退休后有关福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国务院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干部,原工作单位可和在职干部一样继续提取福利费。提取标准:市属各单位、市区、郊区每人每月按1.50元,各县每人每月按1.70元提取。退休干部所提取的福利费,主要应用于干部退休后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和在职干部提取的福利费一起使用。
二、凡按照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干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可与在职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一样对待,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所需费用,行政单位由行政费列支,事业单位由事业费列支。
三、从一九八一年八月起执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8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