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

民办函〔1992〕55号


天津、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局),烟台、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经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与国际SOS儿童村主席库廷先生协商,并经民政部领导批准,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对有关福利待遇也作了相应规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标准:

 

村长,月工资由290元增加到310元(其中,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村长助理,月工资由260元增加到28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由240元增加到260元(其中,基本工资平均9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二、妈妈和妈妈助理工资调整标准:

 

妈妈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按工龄分两个工资等级。凡在儿童村工作满五年的,月工资由260元增加到28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凡在儿童村工作不满五年的,月工资为260元其中,基本工资9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妈妈助理,月工资由210元增加到230元(其中,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70元)。

 

三、对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加班补贴,每人每月一律发加班费50元,一年发十二个月。

 

四、原实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每人每天一元的午餐补贴即行取消,改为每人每天由儿童村伙房提供一餐免费午餐,午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节假日和因故未能上班的,不以享受。

 

五、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每年可享受十三个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要在春节前发放。

 

六、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外,在儿童村内住房免交房租,并享受按孤儿伙食费标准供给的伙食费。妈妈助理进入家庭管理家务,要向家庭交纳本人的伙食费。

 

七、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居住儿童村的房屋,必须按月交纳房租,房租标准由主管市民政局根据当地房改情况研究确定,并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备案。收取的房租由儿童村单列科目入帐,用于住房维修。凡调离儿童村的一律交出儿童村的住房。

 

八、齐齐哈尔为高寒地区,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可享受高寒地区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

 

九、孤儿生活费调整标准:

 

青年村孤儿每月生活费由91元增加到125元。其中:伙食费70元,服装费25元,学杂费15元,洗理费8元,水电费仍为7元。儿童村孤儿每月生活费由91元增加到105元。其中:伙食费60元,服装费20元,学杂费13元,洗理费5元,水电费仍为7元。

 

新进村孤儿的第一套服装和入学孤儿的每年两套校服由儿童村村部供给。

 

十、按照国际SOS儿童村规定,妈妈退休后的退休费由国际SOS儿童村支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由当地政府支付。

 

十一、关于青年村和社交中心人员编制问题。青年村的人员编制定为三人,其中村长助理、管理教育人员和炊事员各一人。社交中心的人员编制定为二人,其中社交中心主任(相当于儿童村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各一人。另外,可雇一名临时工。青年村和社交中心的人员编制均从儿童村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发布:199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