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发布202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工资宏观调控要求,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02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6.5%、下线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发展阶段、薪酬策略、重点任务、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可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6.5%,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3%,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项目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要根据《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结合实际确定工资有关事项。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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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