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限于《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参加革命工作、现仍健在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9月1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