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0月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省、市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改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及新业态从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自愿缴存为原则,缴存资金全部由本人承担,账户余额属缴存人个人所有。可自愿退出、销户,可按规定提取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确定。

 

月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请确定,最高不应高于榆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一类);

 

(三)缴存基数大于5000元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连续3个月未缴存的,封存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继续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后,应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工作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住房消费需求的,按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销户提取。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三条 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同时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且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六)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七)已支付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八)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九)贷款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且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精装修房屋总价款的70%。

 

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取万元整数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上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贷款申请当月起至退休截止之月的月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上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应当以申请贷款当月前六个月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金额确定。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先分别计算各自可贷额度,再予累加确定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总价款,收入情况,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取万元整数计)。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男60周岁、女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仅限于首次公积金贷款,不支持二次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贷款业务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可以采用银行卡扣划还贷或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所产生的罚息及相关责任由借款人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含)后可一次性偿还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出现断缴、停缴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市中心有权提前回收贷款资金或者按照同期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算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贷后管理参考《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贷款,自违规之日起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有效期5年,并将其骗贷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鉴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公积金制度属于试行阶段,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依据情况可适时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考本市建制单位缴存职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 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 10月1日至 2028年9月30日止。原《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房金委发〔2020〕3号)废止。


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