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劳社发〔2008〕12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桂及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3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的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67号)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企业年金计划号)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予以审查,并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在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按基金管理合同受理运营下一年度企业年金时,应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年度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证明,做好接续年度的备案工作。

 

二0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