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支持力度的通知


梧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发〔2022〕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梧州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租房提取条件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梧州市本级、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视为不同缴存地。

 

三、租房提取频次

 

在不超出年度提取额度上限情况下,缴存人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月可申请租房提取次数为一次。

 

四、租房提取额度

 

(一)缴存人及配偶以租住商品住房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房提取金额合计不能超出我市规定的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为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12。以前年度未提取或年度提取不足额的,提取额度不再累计。

 

(二)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五、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材料:

 

1.线上提取:缴存人通过中心线上渠道申请的,无须提交申请材料。

 

2.线下提取:缴存人身份证、缴存人名字开办的具有存储功能的一类银行卡、无房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无须缴存人提供);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材料:

 

缴存人身份证、缴存人名字开办的具有存储功能的一类银行卡、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发票或收据。

 

六、骗提套取处罚

 

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租房行为申请租房提取的,将按中心有关骗提骗贷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指年度均为自然年度,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