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上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工伤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照所属统筹地区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今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除有特别规定另外行文外,原则上不再另行通知,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本通知规定适时调整。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尽快组织实施,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各市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所属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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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幅度主要参照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即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百分比),以达到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相平衡。参考方法如下:

 

方法一:工伤保险待遇相对数的调整办法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12”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供养亲属情况,确定相关人员每人的调整数额。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数额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数额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数额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方法二:工伤保险待遇绝对数的调整办法

 

以“统筹地区每项工伤待遇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领取待遇的人数”方式来计算,确定相关人员的调整数额。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数额

 

统筹地区伤残津贴的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领取伤残津贴的总人数。

 

(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数额

 

统筹地区生活护理费的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总人数。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数额

 

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总人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