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湘人社发〔2016〕5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计发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1、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1)全省统一测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参保人员退休,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X n/Cn-1+X n-1/C n-2+……+X 2016/C 2015+X 2016/C 2014+X 2014/C 2013)/N 实缴;X n、X n-1、……X 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 n-1、C n-2……C 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 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三、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计为1年,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含参保人员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过渡期计发办法 在改革的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2014年9月30日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10年(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至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再对比老办法。 按照上述办法保低限高时,相应调整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中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n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 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退休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按国家、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具体指退休时提高的基本工资档次、教护人员提高10%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教育津贴);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当地标准的退休补贴、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具体指艰边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费);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9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退休时工作年限(含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对应的老办法(2014年9月30日改革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比例。 G 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 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人员计发办法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具体按照我省关于统筹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二)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也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纳入基金发放。已参保人员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期间的待遇和单位未办理申领手续前的待遇,以及未参保人员的待遇不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候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我省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在国家和我省未实际开展采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计发职业年金工作前,职业年金暂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标准是退休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致)。 (四)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等继续按照国家、我省相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延期退休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延退,延退期间应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随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继续缴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领取月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等信息进行确认。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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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