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开展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 号)规定,省医疗保 障局决定于近期开展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在长春市区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满足以下范围之一的:

 

(一)依法独立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涉及失能等级评估或身体伤残等级评定的社会组织。

 

(二)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单独设置的评估室和相应的评估设施;

 

2.具备健全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具有组织管理评估人员、评估专家的能力;

 

3.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遵守国家和我省长护险相关政策规定;

 

4.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队伍,具有民政、司法等部门颁发的评估(评定)相关资质;

 

5.配备符合我省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配有相应的信息管理和维护人员;

 

6.其他应按规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2023 年 8 月 10 日-16 日。

 

四、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二道区自由大路 3999 号,第一国际中心A座西侧医保服务大厅。

 

五、申请所需材料(原件)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经营许可证;

 

2.法人身份证;

 

3.配置专项服务团队人员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与长护险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备查);

 

5.省内相关市、县(区)营业执照(证明服务网点);

 

6.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凭证;

 

7.全国系统内相关项目协议扫描;

 

8.其他商保机构评价指标:经营评级结果、风险综合评级、穆迪信用评级等;

 

9.承诺书(提交材料时现场签署)。六、评估流程

 

(一)线下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愿意承担省直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的机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窗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审核的评估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二)材料审核。业务部门对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配置专项服务团队人员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复核未通过的于 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实地评估。抽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通过材料审核 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逐项进行评估并填写实地评估表,详细记录 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实地评估结束后,汇总评估结果,确定拟进行协商谈判的服务机构名单。

 

(四)谈判签约。省直经办机构与拟进行协商谈判的评估 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在谈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拟签协议的定点 服务机构名单在省直经办机构网站公示 5 天,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 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省直经办机构与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因评估机构原因 60 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省直经办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服务。省直经办机构负责对评估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评估机构违规退出机制。

 

七、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存在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评估机构,自查实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 1 年或已满 1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原评估机构因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解除协议,未满 5 年又成立新机构的。

 

(五)机构被列入失信单位名单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联合承接期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评估人员在联合惩戒期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八)同时作为试点统筹区长护险委托经办机构或定点服务机构的。

 

(九)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10 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