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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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

 

(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

 

(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体研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四)集体研究

 

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综合区县(市)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评审情况、激励约束事项等,择优确定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及分类档次。

 

(五)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类分档扶持标准

 

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类分档,给予创业服务补助:

 

A类:优秀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4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B类:良好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2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C类:合格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同一单位,已连续两年享受市级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第三年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中列支,使用用途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参照认定程序,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不参与复核或达不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经办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基础性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1. 附件1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清单.docx
  2. 附件2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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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