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50元,铜陵县11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4元(每人每小时),铜陵县12元(每人每小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发布: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