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的通知

咸医保办发〔2023〕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

 

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300元

 

二、个人缴费基数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0元、下限为3675元,用人单位应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标准申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标准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月标准为缴费基数。

 

(三)退休继续缴费人员:未缴满法定年限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各地继续执行差异化缴费基数政策;每年以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关破改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维持不变。

 

(四)退休一次性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以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为缴费基数。

 

(五)退役士兵一次性补缴:符合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退役士兵,核定年度内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即378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0.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三)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8%

 

(四)未缴满法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8%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六)退役士兵一次性补缴,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或财政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

 

四、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4年度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00元/人,核定年度为2024年1-12月。

 

五、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执行时间

 

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4时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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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