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毕节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政法委、残联,百里杜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案,请严格遵照执行。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毕节市民政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乡村振兴局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毕节市委政法委

毕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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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案,请严格遵照执行。

 

—、筹资对象

 

(一)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

 

(二)外地来我市务工、就读等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三所”羁押人员按《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2〕116号)规定进行实名制参保。

 

(四)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参保。

 

(五)外籍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征缴时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按380元/人参保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而停止待遇享受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102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使用出生证号等信息参保,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各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102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分类落实参保资助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每人190元标准予以资助。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14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毕节市确定的资助对象及标准

 

1.符合资助参保条件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4.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麻风病人、艾滋病人、百岁老人三类人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各类人员资助参保标准见附件:《毕节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及资助标准一览表》。

 

(四)享受资助条件

 

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全额资助对象及定额资助对象,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全额资助对象及定额资助对象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毕节市确定的资助对象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参保缴费的,既不享受动态参保,也不享受动态资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在校学生(含学前教育阶段、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中职、大中专学生)由教育部门牵头,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中,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易地搬迁人员由迁入地动员参保,迁出地配合,由其特殊身份认定地落实参保资助资金。

 

(五)资助对象确认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受资助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对在2023年9月1日至年度筹资结束前被动态调整取消低保待遇的,其受资助资金不再追回。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受资助名单由县级卫健部门确认提供。

 

3.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受资助名单由各县级政法委牵头,卫健部门配合审核提供。

 

4.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提供。

 

5.稳定脱贫人口受资助名单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提供核实核准身份信息为准(对在筹资结束前被动态调整清退出扶贫系统的,其受资助资金不再追回)。

 

6.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受资助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残联配合审核提供。

 

7.符合资助参保条件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受资助名单由县级残联提供。

 

8.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受资助名单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

 

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受资助名单由县级卫健部门确认提供。

 

10.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麻风病人、艾滋病人受资助名单由县级卫健部门提供,百岁老人受资助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

 

(六)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1.线上缴纳方式

 

(1)通过“毕节税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等方式缴纳。

 

(2)通过各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缴纳。

 

2.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缴纳。

 

(2)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五、组织实施

 

(一)优化参保筹资方式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

 

1.优化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模式。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办法,采取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集中代收”模式。由各级医保经办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客户端软件采集缴费人登记基础信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交缴费人,缴费成功后完成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反馈医保信息系统,最终实现新增参保登记人员和需变更参保地流动人员“缴费即登记”,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

 

2.提升征缴准确性。2024年征缴要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含姓名)作为基本的登记征缴基础信息。参保人员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医保登记。登记时,医保部门将通过公安部门开放的实时核对接口对新增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校验。校验成功医保登记完成,参保人员即通过税务线上或线下多渠道方式进行缴费参保,实现登记缴费“一窗口”办结。医保经办部门将以税务推送的征缴入库信息作为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权益记录凭证,及时为缴费参保人员开启医保待遇。对于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等人员,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选择“其他证件类型”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以上无身份证号或未以身份证号开展征缴的,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分类汇总,逐级报送到省医保局。

 

3.归集参保资助资金。资助参保对象中,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的,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核实参保数据后,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应资助金额提请市财政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中。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未满18周岁子女),其代缴资金由同级卫健部门按提交参保缴费名单向财政申请,在2024年6月15日前,据实足额划入县级收入户,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于2024年6月30日前据实足额上缴市级收入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收入户中的资金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二)落实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

 

市医保、税务部门牵头指导县级医保部门,积极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卫健、退军、政法、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在集中征缴期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共享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再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数据及时共享同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根据同级医保部门共享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标识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三)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1.信息采集: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毕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登记缴费一体化”登记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参保人员无居民身份证或未落户的,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劝导其在集中征缴期完成居民身份证办理或落户工作。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提交的参保数据负责,因部门提交数据错误,导致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提交数据的部门负责。提交数据原则上以系统推送为主,不能实现系统推送的,要以书面确认函和光盘配套提供,提交数据出现身份信息错误的,原途径返回,核实核准后重新提交。

 

2.统计和上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实行周调度、月通报,从2023年9月1日起,各县(市、区)税务、医保部门每周一将上周参保筹资情况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四)确认参保数据

 

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参保数据核实机制,每月要就双方系统参保数据进行比对、对账。要通过比对,核查双方数据差异,特别是各类应保尽保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数据,对未参保人员,提交乡镇进一步动员参保。2024年2月29日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要将核实核准参保数双方签字后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确保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20%,11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40%,12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70%,2024年1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90%,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压实工作责任,紧紧围绕参保征缴目标任务,拟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序时推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各县(市、区)要以目标任务为导向,认真组织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入户动员、代收代缴等工作职责,并按要求公示参保缴费的情况;医保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的积极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城乡居民医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将各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市级财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税务部门要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都不用跑”,为参保人员提供有速度更有温度的服务,增强群众的可及度、获得感;教育部门要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对在校学生(含学前教育阶段、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中职、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宣传动员,共同推动我省户籍在校学生应缴尽缴;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诊疗形为,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确保医保政策在基层落细落实;民政、乡村振兴、政法委、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二)建立联动机制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围绕年度参保征缴目标任务,牵头建立与财政、教育、卫健、民政、乡村振兴、政法委、退役军人、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成立常态化工作专班,并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事项、完成时限等相关常态化联动工作内容。联络成员单位应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做好参保筹资工作的宣传发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充分总结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手段,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提升参保缴费主动性,尤其是要加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特殊困难人群的参保动员,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宣传中特别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的支持,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促指导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其公平享受改革红利的利好政策,为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征缴任务,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参保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时督促指导,并适时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缓的将在全市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同时抄送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毕节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及资助标准一览表



相关业务链接:

  1. 毕节税务·城乡居民社保/医保缴费
  2. 贵州税务·社保缴费系统(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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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