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开展全省工伤保险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推动全省社会保险“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任务落实,努力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提高经办工作效率,结合我省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高频事项“提速办”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1.已取消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2.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红头文件、本人手写《关于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公证书》。

 

3.经办流程:5-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已经领取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的,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红头文件、本人手写《关于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即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办理,出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参保单位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前往公证处开具《公证书》,并在9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好的《公证书》提交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费用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事项“畅通办”

 

(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1.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含旧伤复发)、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2.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等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资料受理。

 

3.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等资料后,审核无误的进行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1.需要提供的材料: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票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2.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以上资料,进行费用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资料受理。

 

3.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等资料后,审核无误的进行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已取消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2.需要提供的材料:《青海省职工工伤待遇审核表》《受伤前12个月工资审核表》。

 

3.经办流程: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到事故伤害,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1-10级伤残(1-4级工伤职工依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有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由参保的用人单位先进行工伤档案登记后提交以上资料,进行伤残待遇申领。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资料受理。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青海省职工工伤待遇审核表》等资料后,审核无误的进行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1.已取消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2.需要提供的材料:《青海省职工工伤待遇审核表》《受伤前12个月工资审核表》。

 

3.经办流程:参保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由参保的用人单位先进行工亡档案登记后提交以上资料,进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资料受理。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青海省职工工伤待遇审核表》等资料后,审核无误的进行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1.已取消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2.需要提供的材料:《青海省职工工伤待遇审核表》《受伤前12个月工资审核表》《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供养亲属孤寡证明》《工伤保险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证明事项承诺书》

 

3.经办流程:参保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参保的用人单位先进行工亡档案登记后提交以上资料,进行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资料受理。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等资料后,审核无误的进行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伤保险一般事项“简便办”

 

(一)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工伤人员待遇信息变更表》《工亡职工待遇信息变更表》。

 

2.经办流程: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亡遗属因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未果停发待遇,后认证通过;工伤职工再次鉴定后等级升高;工伤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参保单位划转分立,工伤待遇要变更的,由参保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上资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资料受理。

 

3.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人员待遇信息变更表》等资料后,审核无误,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1.需要提供的材料:省内工伤职工跨统筹区转诊转院需要提供由参保单位和三甲以上的医疗机构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未盖章或盖章不齐全,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盖章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转诊转院审批。

 

3.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后,即时进行办理。

 

(三)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1.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治疗,需提供由参保单位和三甲以上的医疗机构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2.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未盖章或盖章不齐全,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盖章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康复审批。

 

3.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后,即时进行办理。

 

(四)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1.已取消的材料: 用人单位意见。

 

2.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期需要延长的,需要提供由参保单位和康复医疗机构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未盖章或盖章不齐全,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盖章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康复治疗期延长审批。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后,即时进行办理。

 

(五)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1.已取消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2.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进行辅助器具配置或者更换,需提供由参保单位和三甲以上医疗机构盖章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未盖章或盖章不齐全,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盖章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辅助器具配置或者更换审批。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后,即时进行办理。

 

(六)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1.已取消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2.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进行辅助器具配置或者更换,需提供由参保单位和三甲以上医疗机构盖章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未盖章或盖章不齐全,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盖章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辅助器具异地配置审批。

 

4.办理时限: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后,即时办理。

 

四、工伤保险查询事项“即时办”

 

(一)工伤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

 

1.办理材料: 无。

 

2.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参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查询,反馈结果。

 

(二)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办理材料: 无。

 

2.经办流程:参保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到参保经办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参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清单》。

 

3.办理时限:即时查询,反馈结果。

 

(三)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1.已取消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需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受伤前12个月工资审核表》《青海省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

 

3.经办流程: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到事故伤害,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且鉴定为1-10级伤残(1-4级工伤职工依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有护理等级)的工伤(亡)职工,由参保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上资料,进行工伤登记。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工伤登记。

 

4.办结时限:经办机构收到单位工伤登记资料,审核完成至录入信息系统,即时办结。

 

(四)变更工伤登记

 

1.需提供的材料:《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再次鉴定结论书》《复查鉴定结论书》。

 

2.经办流程: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到事故伤害,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1-10级伤残(1-4级工伤职工依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有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由参保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上资料,进行变更工伤登记。经办机构审核后,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参保单位进行补正;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进行告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工伤变更登记。

 

3.办结时限:经办机构收到单位变更工伤登记资料,审核完成至录入信息系统,即时办结。

 

(五)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办理材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条)。

 

2.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账户维护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后进行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3.办理时限:收到申请资料后,即时办理。

 

(六)工伤保险欠费补缴申报

 

1.需提供的材料:参保单位提供工伤保险费历年欠费补缴申请。

 

2.经办流程:有能力对历年欠费进行补缴的单位,提交工伤保险费历年欠费补缴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青海省工伤保险费历年欠费表》,单位确认后进行补缴。

 

3.办结时限:经办机构收到单位补缴申请后,审核无误,即时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经办机构要将疫情期间社保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与此次“快办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我省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十条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办职责,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保险经办领域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各级经办机构要聚焦社会保险经办的关键环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共享政务信息,简化经办流程,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 ”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此次“快办行动”在社会保险领域取得实效。

 

(三)各地要加强信息共享,个别信息暂时无法从信息系统中获取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重复或反复提交。要以本次“快办行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该“提”则提、该“简”则简;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接地气的语言解读社保政策及经办办事指南,让群众看得懂、算得清,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阶段性上报工作落实情况、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举措,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进行督查指导,结合“好差评”工作,对各地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联 系 人:何鸿恩

联系电话:(0971)8258443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2020年6月 2 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