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青年群体实现就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岗位拓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我市就业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单位,包括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失业青年提供实践训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

 

(二)负责省级见习示范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负责做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落实、协调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报认定、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组织、见习情况监督检查、见习相关补贴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第三章 见习单位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由见习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名单进行备案。

 

第九条 见习单位包含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见习;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三)能够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人员,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四)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工作各项活动。

 

第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见习单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行政区划所属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

 

3.《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附件2);

 

4.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3);

 

5.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或开户许可证)。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用人单位的见习岗位、工作环境、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核意见。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见习单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统一纳入见习单位目录。

 

(四)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认定合格之日起3年。有效期内见习岗位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见习人员招募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原则。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二)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单位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不得将见习人员以派遣或外包形式派至其他单位工作。注册地在营口的总公司被认定为见习单位,允许安排见习人员在本市辖区内的分公司见习。

 

第十三条 有见习愿望、符合条件的青年,可通过网络、洽谈会等方式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意向后,需向其所属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见习人员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4);

 

2.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见习人员资格审核及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我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由各县级经办机构上报市见习主管部门见习人员数据后,根据全市汇总数据进行筛查。

 

第十七条 凡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当地就业见习政策范围,不得以户籍作为本地就业见习对象的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 在未就业认定过程中,凡在社保系统数据比对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即符合未就业标准,在政策执行中可按未就业认定。

 

第十九条 因各类原因的确无法提供有效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结合实际采取本人承诺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应在见习开始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营口市就业见习岗位指导目录执行(附件11)。见习岗位指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应当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并和见习人员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不得在见习训练期间以任何形式向见习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

 

第二十三条 见习单位要健全见习管理制度,制定落实见习带教方案,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见习管理和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应包括见习人员考勤、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考核和指导老师指导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须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单位检查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和见习单位见习指导情况,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应在1周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

 

第六章 见习补贴申请及拨付

 

第二十七条 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7);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8);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9);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

 

6.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7.如有留用人员,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凭证、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并按资金申请拨付流程及时拨付到位。此项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三十条 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本单位留用。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第三十一条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取消见习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11.docx


相关文章:

  1. 营口市 关于做好稳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3-09-07]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