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规范公益性岗位设置、招用、录用流程及人员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性质。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下达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安置人员数量应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安置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类、社区公益类、单位公益类以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包括交通协勤、城市协管、农贸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等;

 

(二)社区公益类。包括社区巡防、社区保洁、社区绿化、社区保安、社区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等社区公共管理和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岗位;

 

(三)单位公益类。包括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公共服务型岗位和后勤服务型岗位;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其身份认定按照《营口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贴时限及标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岗位补贴月标准参照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婚假、工伤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开发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四章 岗位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用计划,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提出招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岗位设定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期限、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应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单位招用申请的审核。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在网络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聘要求、岗位待遇、工作内容、劳动时长、在岗时间、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 符合招用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用人单位指定方式报名,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兼顾就业困难人员身体条件、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合理推荐安置人岗对接。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优先录用符合岗位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第五章 岗位录用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在安排安置人员上岗前,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按规定为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县级)应将安置人员信息录入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首次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为不少于1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用工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六章 岗位退出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一)因政策享受期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

 

(二)所从事的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三)严重违反开发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就业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条件的安置人员,配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多享受的补贴资金进行追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发放。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

 

第二十一条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处分,或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附件1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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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