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9年)

苏人社发〔2019〕179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基本生活,决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分为定期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原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遗属抚恤金的领取条件按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领取条件执行。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遗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8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2500元。

 

三、定期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乘以6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乘以9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乘以12发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6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