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人社秘〔2017〕4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和形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要求,在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排污者责任,现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1号)中受环保处罚企业稳岗补贴计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年度未受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上一自然年度未受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二、企业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以下简称“受处罚单位”),不影响企业稳岗补贴申领资格,但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资金,应扣除受处罚单位部分(按受处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占企业总参保职工人数比例确定)。同时,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补助受处罚单位。

 

三、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因受环保处罚未通过稳岗补贴审核的,可通过申诉途径申请稳岗补贴;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应予以追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7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