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 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近日,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具体如下:

 

一、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380元征收。

 

二、特殊人员参保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380元。

 

(二)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19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四)符合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补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进行补助。

 

(五)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市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及时将8月31日前核实核准后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提供给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汇总后上报省医保局统一进行标识。

 

三、征缴时间

 

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暂定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通告为准)。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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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