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 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百医保发〔2023〕2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障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设置两年过渡期。为减轻我市各级财政负担,结合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承受能力的实际,决定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置缴费比例2年过渡期。即到2025年9月1日起才一次性将全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至全区统一的0.4%,属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至全区统一的0.5%,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与现行政策一致保持0.5%不变。

 

二、该《办法》生育保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项统一按自治区的部署要求,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以确保该《办法》平稳落地实施。

 

以上事项,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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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色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