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至2018年)

鲁人社发〔20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相关文章:

  1. 新疆自治区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2023-05-19]
  2.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1月1日起) [2017-02-16]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