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2023年6月底集采耗材协议期满接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巩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6月底集采耗材协议期满接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和接续方式

 

(一)继续执行集采结果

 

京津冀联盟集采的单焦点人工晶体、广东联盟集采的多焦点人工晶体、河南联盟集采的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广东联盟集采的超声刀头、重庆联盟集采的腔镜吻合器,以及广东联盟集采的冠脉扩张球囊(药物涂层)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后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暂继续执行原集采落地文件,具体接续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参加京津冀带量联动

 

冠脉扩张球囊(普通)和心脏起搏器2类医用耗材执行京津冀带量联动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内续签协议

 

国家组织集采的人工关节、江西联盟集采的冠脉导丝和冠脉导管3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两年,第二采购年度续签报量,签订协议。

 

(四)采购周期期满后接续

 

山东联盟集采的压力泵、静脉滤器、疝补片(平片、网塞、立体片)、切口保护器、血管结扎夹5类医用耗材,我省采购周期为1年,期满后征求相关中选企业意见,确认接续的中选产品继续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组织报量和签订协议。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带量采购协议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部分中选企业确认集采接续意向

 

山东联盟集采的压力泵、静脉滤器、疝补片(平片、网塞、立体片)、切口保护器、血管结扎夹5类医用耗材中选企业,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按照平台要求,确认集采接续意向。同意集采接续的仍为中选产品,不同意或逾期未确认的为非中选产品。

 

(二)医疗机构填报接续采购需求量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填报江西联盟集采的冠脉导丝和冠脉导管,以及山东联盟集采的压力泵、静脉滤器、疝补片(平片、网塞、立体片)、切口保护器、血管结扎夹等医用耗材的需求量作为协议采购量。

 

具体产品清单可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查看。

 

(三)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中选企业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中选产品增补挂网和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中选产品信息,统一按中选产品价格挂网,同时做好新旧挂网产品信息衔接,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各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3年7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上述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请及时关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后续通知。

 

五、配套政策

 

(一)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限额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高于现行医保支付限额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现行医保支付限额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遇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出现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的,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向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新的最低价,就低实行价格联动。对于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企业,按价格联动和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省医药采购平台联动价格后30日内报省医保局。

 

六、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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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2021-04-30]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