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省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对于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和推进省级统筹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初,各统筹区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启动实施规范工作,提高了保障水平,优化了经办服务。省局通过调查研究,特别是在开展主题教育以后,发现当前规范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为提高医保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现就有关政策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合并门诊慢特病病种。为便于经办认定和结算,提高病种分类的可操作性,将白血病合并到恶性肿瘤,全省病种数量相应缩减为40种(见附件1)。

 

二、优化部分病种认定标准和适当放宽认定医院等级。经专家评估,优化调整恶性肿瘤、透析、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严重精神障碍、脑卒中、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共8个病种的认定标准(见附件2)。县域内(不包括市辖区)没有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开展认定的病种,各统筹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到县级医院(如县中心医院和县中医院),所需提供的病例材料相应放宽到二级医院。

 

三、明确传染病的保障范围。经专家论证,新增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共4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供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参考使用(见附件3)。对于耐药性结核治疗必需且疗效确切的贝达喹啉等药品,各统筹区的定点治疗医院应保证供药,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备的,要采取开通定点药店供药等方式供药,并按医保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提高部分病种的支付限额。为加强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防治,提高艾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共2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见附件4)。将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调整为3个月,器官移植抗排异以3个月为周期设置相应的支付限额。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各病种的支付比例见附件5。

 

五、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的便利化。各统筹区要加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参保人反映的异地就医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今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流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参保地承认,不需要参保人返回参保地认定。各统筹区要加快完善相关医保信息系统,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六、抓好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各统筹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门诊慢特病政策,统筹做好政策实施和经办服务衔接等工作;要广泛宣传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多种途径公布认定医院和认定流程等相关信息;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病认定和就医结算等服务,促进规范合理诊疗,满足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增强门诊保障政策的获得感。

 

附件:

1.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第一次修订)

2.辽宁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第一次修订)

3.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第一次修订)

4.辽宁省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指导线(第一次修订)

5.辽宁省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指导线(第一次修订)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5.docx
  2. 附件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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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