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 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医保〔2023〕92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省财政厅、统计局、人社厅、税务局、医保局五部门《关于发布 2023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 号),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 2023 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公布的 2022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我市 2023 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 80376.96 元,月平均工资为 6698.08 元;个人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20094 元,下限为 4019 元。

 

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 2022 年下限标准4019 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 5.5%的,月应缴费为 221.05 元;缴费费率选择 8.5%的,月应缴费为 341.62 元。

 

(三)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因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补足的,须以 2022 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 6698.08 为基数,按 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 502.36 元。

 

(四)医疗救助金暂不调整,按 2020 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0.6%缴纳,即每人每月 35.85 元。

 

(五)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职工医疗保险费补征

 

(一)补征时间

 

参保职工于2023年9月缴纳补征的医疗保险费。

 

(二)补征范围及标准

 

1、补征缴费基数范围:补征 2023年1月至8月基数上下限差额,其中 2023 年度内月缴费基数高于2021年省平上限19160 元,低于2022年省平下限 4019 元的,需要补征;

 

2、补征人员范围:截止 2023年8月 31 日,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须补缴基数上下限差额部分应缴额。已办理停保、退休和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补征;2023年1-8月间,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如发生单位变更,按照2023年8月所在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补征,对变更前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再补征。

 

3、补征比率: 单位职工补征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 7%,职工个人缴纳 2%; 单位缴费到账后划转个人账户。

 

四、有关要求

 

1、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完成后,请各参保单位认真核对职工缴费明细及差额,以保证参保职工的权益。

 

2、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好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及时准确完成计划核定、缴费结算、个人账户划账等工作,保障各类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足额申报缴费,按政策规定享受各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 2023 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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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