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东公积〔2023〕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退役军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支持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人员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
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
(二)起缴时间
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由本人或单位补缴公积金,起缴时间不得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
(三)办理方式
1.单位缴存。由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
2.个人缴存。参照《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持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优待证或遗属优待证,签订《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
(四)缴存标准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退役军人退役时,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我市的,凭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见附件)证明,向中心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理上述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个人或单位在退役一年内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计入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视为正常缴存,依据《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的,参照《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贷款方面规定。
(二)退役军人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优待证式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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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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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