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婚假

 

(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三、护理假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