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关于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与《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过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就医按规定使用原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比例支付。

 

二、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待遇的人员,其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按照原标准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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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