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池人社秘〔2016〕112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中央、省驻池企业,市直有关企业:

 

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对于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负责人要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增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要健全休假计划。各企业要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导落实。(休假天数、未休假补偿等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计划要详细具体可执行,应包括休假计划安排明细表、休假计划执行台帐、取消年休假计划公示表、年度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等主要内容,随时备查。

 

三要加强执行力度。各企业要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对特定人员、特殊岗位,应当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调配,协调确定顶岗、替岗的人员,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确保所有职工应休尽休。各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是做好监督检查。每年1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好的企业,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停止或取消在人社部门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查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0日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