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 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经办工作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函〔2023〕10号)、《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双通道”药品、职工门诊统筹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医保发〔2023〕17号)、《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北医保发〔2023〕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北海市“双通道”药品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

 

1.属于北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2.零售药店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2年内无被暂停 医保服务协议或被行政处罚情形;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面积按照市级、县级、乡镇级划分,分别需达到100㎡(含)以上、80㎡(含)以上、70㎡(含) 以上,要物理分隔处方药品专区和非处方药品专区,处方药品专区面积须在20㎡(含)以上,要设有处方药品结算区、取药处、等候取药区。

 

4.具备支持医保结算的信息系统和 “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符合《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的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医保费用明细等信息,实现门诊购药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同时按规定时间完成与医保场景监控系统接口改造及安装工作,实现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有效连接。营业时间要确保场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资料需保存1年以上,以备监管部门随时调看。

 

5.按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完成本药店收费系统接口程序改造,实现电子处方信息流转、医保药师签章认证、处方验真等功能。

 

6.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和储备的药品需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在保障药品配送、存储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提供配送服务,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7.至少有2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申报时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1.属于北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2.零售药店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2年内无被暂停 医保服务协议或被行政处罚情形;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要物理分隔处方药品专区和非处方药品专区,处方药品专区面积须在20㎡(含)以上,要设有处方药品结算区、取药处、等候取药区。

 

4.具备支持医保结算的信息系统和“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符合《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的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医保费用明细等信息,实现门诊购药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同时按规定时间完成与医保场景监控系统接口改造及安装工作,实现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有效连接。营业时间要确保场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资料需保存1年以上,以备监管部门随时调看。

 

5.按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完成本药店收费系统接口程序改造,实现电子处方信息流转、医保药师签章认证、处方验真等功能。

 

6.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和储备的药品需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在保障药品配送、存储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提供配送服务,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7.至少有2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申报时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二、不予受理情形

 

(一)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处罚,以及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

 

(二)处于暂停医保结算业务状态的。

 

(三)年内因违约被作出限期整改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

 

(四)年内发生中度及以上违约行为的。

 

(五)上一年度北海市医疗保障服务考核评价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填写纳入“双通道”管理、门诊统筹、申请表、自评表,向签署医保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材料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零售药店补正。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接到材料补充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逾期未完成材料补正的,退还申报材料。

 

(三)信息系统改造与验收。定点零售药店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进行药店信息系统接口改造,经联调测试通过后,定点零售药店提交接口结算测试医保结算单、电子处方接入等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验收。

 

(四)现场评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功能区域分区情况(申报“双通道”管理药店的,需核查药店面积)。

 

2.药师配备情况。

 

3.医保场景监控设备铺设情况。

 

4.进销存数据上传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定点零售药店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3个月后可再次进行验收,对验收仍不合格或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验收的,现场评估确定为不通过。

 

(五)签订医保协议。医保经办机构与现场评估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就药品销售价格、门诊统筹(“双通道”)协议内容进行谈判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予以签订职工门诊统筹(“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并开通门诊统筹或“双通道”医保结算业务。

 

(六)信息公布。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纳入门诊统筹或“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

 

四、其他事项

 

按照应纳尽纳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双通道”药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申请、验收材料必须真实,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门诊统筹或“双通道”医保结算业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门诊统筹药品管理申请表.docx
  2. 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验收评估表(含自评).docx
  3. 附件3: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验收评估表(含自评).docx

来源: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