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 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3〕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购买已取得《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预评价为基本级、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确定;职工购买预评价为AA、AA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三、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