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全区普通高校毕业到事业单位实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15年)

宁人社发〔2015〕18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97号)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现就调整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8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39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为1320元。

 

以上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请各地认真做好补贴标准调整和补发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8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