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社保发〔2010〕17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经省厅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以及与省内或省外的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执行原政策规定。

 

三、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是否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负责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确定。

 

四、每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涉及当年的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的110%确定当年缴费基数后计算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转移金额。

 

五、参保人员申请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在截止转移日期之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通过“补一转一”办法,在补缴相关欠费后办理。不补缴的,按《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六、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全部按照新的规定和部中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办理,转移用表执行部中心统一格式;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按附件规定办理。

 

七、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配合,按照中省政策和宣传提纲,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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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核心平台二版信息系统和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通过核心平台二版软件信息系统进行有关转移的信息交换,同时通过传真、信函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纸质表格和材料。

 

第四条 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前,由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同意参保人员转出的证明及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开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和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后,出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按政策规定及时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欠费不能补缴)。

 

第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第六条 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D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第七条 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⒈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⒉通过核心平台二版信息系统将《信息表》有关内容传送给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发出相关纸质表格材料;

 

⒊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 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保留期限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纸质《信息表》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⒈对比审核核心平台二版信息系统接收的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表》信息数据;

 

⒉确认接收并建立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⒊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⒋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申报业务。

 

第十条 本规程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1-01